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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
  时间:2023-11-20 15:10  来源: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201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校、院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两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校、院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分别主要由校、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校党委对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院党委对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校、院党委书记分别是校、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校、院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分别由主持校、院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校、院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校、院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校、院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理论宣讲团等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高等教育发展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所需要的新知识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高等教育发展和我校办学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校党员干部师生大兴学习之风。

第十二条 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年不少于6次。提倡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四章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三条 校、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党委审定后施行。

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院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考核可以结合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五条 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党委宣传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党委宣传部每年通报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对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和督查,对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