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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 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时间:2023-11-20 16:30  来源:    浏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基 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基层党组 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 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原则上每两周召开 1 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条  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 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人员主持。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的委员,不是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视议题列席。

第三条  讨论有关部门或群团组织的重要问题,需要负责人 到会说明情况的,可要求该部门或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 议;如和议题相关,所属各党支部书记可以列席会议;如有需要,可邀请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出席指导。

第四条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办公室负 责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 作,由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 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由分管工作 的院领导提出,经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议事范围包括以下具体事项:

(一)上级重要指示、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传达、学习、贯彻和落实,安排落实上级下达重要任务的工作部署。

(二)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领导班子建设,内设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对有关干部人选的推荐。

(四)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文明文化建设、和谐校园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五)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包括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等。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

(七)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事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重要评价评奖,评估考核、奖惩激励办法及结果。

(九)以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及其他重要文件,及向上级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十)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涉及安全稳定事项和重要问题的处置。

(十二)应当由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或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确定。

第七条  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第八条  对于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会前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告知各委员。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在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根据需要对有 关问题作好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时,应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数须达应到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不能通过时, 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讨论干部、人事、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出 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 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好落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所 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不符需要修改的,须再次召开会议,作出修改决定。

第十八条  个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基层党委、党总支年度考核 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考核。对因不遵守本规则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其他基层党委、党总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